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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是通奸还是强奸?

发布日期 : 2010-03-06     人气 : 14939

新闻回顾:

  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韩自华得知其妻吕花与被害人杨柳的丈夫陆昌发生性关系后,遂与其妻商量让被害人杨柳与韩自华发生一次性关系以“补偿”。于是在当日上午,韩自华及其妻喊杨柳到自己家中,韩自华欲与杨柳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柳的反抗而未得逞。韩提出若不答应,则要叫人来打陆昌。当日下午2时许,杨柳来韩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再次提出:让杨柳陪他发生一次性关系来“补偿”,否则,就要找人打陆昌,让其家破人亡。吕花也从中做杨柳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柳为了维护家人安全不得不答应其条件。当日下午,韩自华在责任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柳,将杨柳叫到事先铺好干草的地中发生了性关系。杨柳于次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韩自华犯强奸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韩自华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行同意的,她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自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韩自华的行为是通奸行为还是强奸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理由:通奸行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之间或者已有配偶一方与另一方之间,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韩与杨发生性关系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符合通奸行为的特征。持此观点的人还认为:即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女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强奸罪。理由: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在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之前,不违背妇女意志,但在形式上,男方对女方有勉强其性交的形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断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然后确定案件的性质。如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犯罪人韩自华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中顾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连会有律师认为:“韩自华强奸案”属于不典型的强奸行为。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它不是一个动作,也不是一个片断,而是表现意识和意志活动的一系列言行。认定行为的性质,不能锁定某一个片断,必须综合主客观因素具体分析。如果锁定某一个片断来对行为定性,那么定罪量刑必将远离刑法的正义。本案法官没有拘泥于被害人杨柳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所谓自愿,而是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认定被告人韩自华的行为构成强奸,同时又据情从宽论处,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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